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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必考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8-8-2 8:14:42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此新闻共有2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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