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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考前模拟试题卷一答案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8-8-2 7:32:14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考点:法律价值
解析: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从作用上讲,法律价值决定法律的善与恶,能对恶法进行补救,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法律价值还可以弥补法律对现实社会变化的灵活性与适用性方面的缺陷。据此A项表述正确。法的价值判断是与事实判断相对应的一种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一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法的价值判断是规范性判断,以“应该”、“禁止”、“不应该”为联结词的判断。据此,B项表述正确。法律价值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由、秩序、正义等,一般认为自由是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据此C项错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出于满足人类安全的需要,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答案:C   考点:违法行为
解析: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法律制裁并非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因为法律制裁要施行还需要其他条件。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
3. 答案:A   考点:法律的事实判断、法的适用与法律推理
解析:法律的事实判断,是指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本案中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刑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法的适用,即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据此,A项理解错误,故当选。《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其性质属于司法解释,故B项理解是正确的,应排除。本案中法官根据我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进行推理,法官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故C项表述正确,应排除。邢某偷割电缆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认为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故D项理解正确,应排除。
4.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
解析: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有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其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该学者在论坛上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的法律进行对比,以阐明法律的含义。据此,该学者的解释属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据此C项不符合题意。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据此D项也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5.答案:C   考点: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解析:根据法的历史类型不同,法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根据法的历史传统不同,法可分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据此A项表述错误。民法法系国家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二者在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上的区别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民法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倾向,普通法法系更多的体现为经验主义倾向,据此B项表述错误。与民法法系简洁的判决书相比,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民法法系判决书最后由法院署名,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则由法官个人署名。据此C项表述正确。进入20世纪,两大法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德国的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有拘束力。据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6.答案:B   考点:人权的起源、内涵及与法律的关系
解析:人权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14世纪到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出现之后,但是最先使用“人权”这一表达形式的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据此A项表述正确。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人权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最紧迫的人权问题是生存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据此,B项表述错误。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据此C项表述正确。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如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据此D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B。
7.答案:C    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
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做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故B项错误;李四因打死张三家的猪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8.答案:A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该法第41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上述规定可见,A项说法是正确的;BCD说法是错误的。
9.答案:C   考点:宪法的分类
解析:依据不同的标准,宪法有多种分类。钦定宪法、民定宪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宪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纳入司法考试视野的钦定宪法有,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天皇颁布的宪法和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及《十九信条》。民主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现代国家的宪法大多都是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则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也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共同颁布的。因此,ABD都是钦定宪法,只有C项是协定宪法,故当选。
10.答案:A   考点:宪法的解释机关
解析: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按照解释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元首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特设机关解释。日本的宪法解释机关是最高法院,所以属于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其他三项表述都正确,应予排除。
11.答案:C   考点:历次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
解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据此,A项表述正确。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没有关有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因此B项表述正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可见,1999年的修正案只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没有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据此,C项表述错误。应入选。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12.答案:C   考点: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的选举程序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该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据此应当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可见,C项为正确选项。
13.答案:C   考点:主席的任期、职权及其替补制度
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据此A项表述错误。该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据此,B项错误。根据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14.答案:B   考点: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解析: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有双重角色,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又是其政府首脑,有点类似美国的总统。据此A项表述正确。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即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它们政治体制的特点首先是行政主导型的,而三权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平行,不存在哪个权高于另两个权的问题。据此B项表述错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身权,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需备案,其不享有的权利是国防权和外交权。据此C项表述正确。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只属于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有点像修宪,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权修改,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则是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分为两块:基本法解释权的所有权属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授权特别行政区进行解释。关于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解释基本法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特别行政区完全自治范围内的事自行解释,中央不管;二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也可解释,但在作出终局裁判前,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5.答案:B  考点: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解析: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武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据此,A项表述正确。“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违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据此B项表述错误,“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制度,而非行政官员。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五听”制度指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西周时已经建立。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也正确,“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16.答案:C    考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
解析:死刑秋冬行刑最早在汉代确立,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秋天霜降后,冬至前执行,死刑复奏制度是奏请皇上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据此A项表述错误。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据此B项表述错误。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据此C项表述正确。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目的是为了在炎热的夏季到来之前,疏理牢狱,将罪行不太重者决笞杖刑后释放。据此D项表述错误。
17.答案:A   考点:罗马法形成、渊源、分类、内容
解析:罗马法是指罗马法律制度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逐步形成的,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最终形成的主要标志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据此A项表述正确。罗马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法、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也包括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某些法学家解答法律特权,使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法学家的著述成为法律渊源之一。据此,B项表述错误。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据此C项表述错误。罗马法出现法人制度的萌芽,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但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据此D项表述错误。
18.答案:B   考点: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解析:《法国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的思想,《德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据此A项表述正确。《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但是没有规定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据此B项表述错误。《德国民法典》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对私人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到限制,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并举。据此C项表述正确。《法国民法典》制定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特别保护,在亲属法方面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
19.答案:D   考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解析:《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此可见ABC项表述正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7条的规定,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即只能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能直接起诉。但是,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甲公司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对华某和乙公司直接提起诉讼。据此D项表述错误,为本题答案。
20.答案:C   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解析:《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本条第(二)项的行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其与李某的合同,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B项本身规定违法,不能予以执行。所以B项也没有法律依据。该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据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D项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题答案为C。
21.答案:D   考点:对公用企业或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D项正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公用企业或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般都具有规模大、级别高的特点,不宜由县级监督检察部门处理。
22.答案:A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A项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据此B项属于该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该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C项中两次奖金总额超过5000元,而且不限制第一次获奖的人第二次抽奖,实质上违反了该条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D项中丁公司行为构成了本规定中的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3.答案:C   考点:消费者的求偿权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本条规定,王某可以向销售者丁公司、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由于本题中液晶电视并未造成液晶电视之外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失,所以王某不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24.答案:D   考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因此,AB两项需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58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需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本条并无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D项中各项主体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25.答案:D   考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据此,ABC符合上述规定,D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26.答案:B   考点:拍卖标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拍卖标的瑕疵的诉讼时效
解析:根据《拍卖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据此A项表述错误。第40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据此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据此C项表述错误。第61条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27.答案:B   考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内容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8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据此B项错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C项表述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5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据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
28.答案:B   考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据此A项错误。该法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据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25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进口列入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禁止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据此,CD两项表述都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29.答案:D    考点:一国接受国际条约拘束的方式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条约的拘束,通常通过采取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的方式。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了以批准接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的方式,其中该款第1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据此,并根据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制定的某多边国际公约关于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后,该公约才生效的规定,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说明其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可见D项正确。
30.答案:B    考点:外交代表的派遣。
解析: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因此B项错误。其他三项均正确。
31.答案:B   考点:国家债务的继承
解析: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之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等。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只有B。
32.答案:D   考点:安理会表决制度和职权
解析: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由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这被称为安理会表决制度上的“大国一致原则”。对于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据决定,所以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了两次否决的权利。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被称为“双重否决原权”。据此AB两项表述错误。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唯一有权采取执行行动的机关。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安理会有优先权,大会主要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对于采取维和行动已列入安理会议程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据此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33.答案:C    考点:国家责任和对叛乱团体承认的法律效果
解析: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机关的行为,依照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所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叛乱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对叛乱者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但是并非使叛乱团体享有交战团体的权利。本题目中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不只是叛乱者本国作出的,还有其他国家的承认,所以C项是正确答案。
34.答案:D   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解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的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ABC三项都是放弃豁免权的默示。但是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5.答案:C   考点:外国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据此A项正确,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B项正确。该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此D项正确。
36.答案:B   考点:转致概念的理解
解析:转致是指对某一个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因此B项当选。
37.答案:C   考点:冲突规范的种类
解析: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还是外国法,而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需结合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本题中的该规定要求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既要符合其本国法的规定,又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所以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据此本题答案为C。
38.答案:A   考点:共同海损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2、274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本案中共同海损理算地是日本,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是中国,因此共同海损适用日本法,优先权适用中国法。据此A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
39.答案:A   考点:民用航空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据此A项正确。
40.答案:C   考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解析: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由此,可知ABD三项分别符合以上三项的规定,均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价值巨大的动产如果不属于上面所列情形之一,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据此,本题答案为C。
41.答案:C    考点:倒签提单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
解析:根据UCP500号第9条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据此A项做法是错误的,C项做法是正确的。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就称为倒签提单。但是,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即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时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对此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BD项做法错误。
42.答案:B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据此A项表述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据此C项表述正确。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3.答案:D   考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解析: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含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经济书面协议,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A项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即属于国际经济条约;第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查找和掌握,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B项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第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本来只属于建议性质,并不对其成员国产生必须遵守的强制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已经具有法律拘束力。第四、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C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即属于我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因此也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项中的中国交通安全法规属于纯粹调整国内社会关系的法律,因此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故本题答案为D。
44.答案:A   考点:CFR术语含义
解析: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的特点是,(1)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3)卖方安排运输,没有强制投保要求,但是因为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安排运输,在实践中一般都由买方投保。也正是这个原因,卖方在装货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4)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本题中连云港是目的港而非装运港,因此A项表述错误;其他三项都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45.答案:C    考点:汇付
解析: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付是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对双方均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汇付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所谓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所谓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所谓票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收取汇款的汇付方式。据此C为正确答案。
46.答案:B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1项规定:“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据此A项表述正确。该法第21条规定:“缔约方可以确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必须明确的是:对商标的强制许可是不允许的,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转让其已注册的商标,而无需在转让时将商标所属企业一同转让。”据此C项正确。第50条第1项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采取及时和有效的临时性措施,以便防止发生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它们管辖之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刚获得海关批准的进口商品。据此D项表述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要求成员方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但并未统一要求必须以专利形式给予保护,成员方可以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灵活形式的保护。因此,B项错误,为本题答案。
47.答案:A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责任的种类
解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基本原则,A项的说法正确。法律职业责任是指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包括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因此B项错误。法律职业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因此,C项错误。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而不是补充关系,因此,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48.答案:D   考点:法律援助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分为一般案件的援助对象和特殊案件的援助对象,而特殊案件的援助对象。而特殊案件的援助对象又可以分为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和特殊法律援助对象,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帮助权,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由此B项错误。一般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确实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申请人所申请的必须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才能解决的法律事项。只有前述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据此,C项错误。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其中特殊法律援助对象是指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D项表述正确。
49.答案:A    考点: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解析:《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据此,A项中老洪还是可能成为公证员的,BC项中的小蓝和小黄目前还不可能成为公证员,因此应予排除。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据此,D项中小白也不具备成为公证员的条件。综上,本题答案为A。
50.答案:C   考点: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审查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据此,AB项均正确。第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据此C项错误。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51.答案:CD   考点: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单一的法律事实与事实构成
解析: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行为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超过诉讼时效,赵某丧失对其债务人诉讼的胜诉权,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属于法律事件,A项错误。薛某因争夺遗产将其胞弟杀害,这是当事人意志能够控制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据此B项错误。根据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指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指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整体。抛弃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然是单一的法律事实,据此,C项表述正确。订立合同需要经历要约、承诺等程序,因此属于事实构成。据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52. 答案:ABCD   考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和公布机关、经济特区法规的授权机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据此,A项表述错误。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6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C项表述错误。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53.答案:ABC   考点:法律作用和法律观念
解析:自由是指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目的而行动,而不是外在的强制或限制而行动。法律虽然可以承载多种价值,但自由是其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法以确认和保障自由为己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可见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因具有效力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即使恶法亦同样具有这些特点,因此“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据此,B项表述是正确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不可能脱离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而独立存在,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法的作用发挥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及社会条件与环境的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没有相应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及司法、执法人员正确的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法就不能发挥其对规范社会生活所具有的巨大的能动作用。可见,C项表述正确。在古代中国,法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是以实施惩罚为目的和出发点的,它是实行专制和暴政的工具,并且法的制定、实施和废改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现代法治观背道而驰。可见,D项表述是错误的。
54.答案:ABD    考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阶段的划分、法的发展
解析: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发展。据此AB两项正确。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历史阶段进行划分,如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法和契约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和社会化的法,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据此C项表述错误,应排除。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其在法律运行方面的表现就是,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利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出现;改革司法组织和程序,加强法官对法律解释的权力。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55.答案:CD   考点:法与政策的区别
解析:法与政策的区别体现在意志属性、强制实施范围、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等方面。在调整范围方面,法律只调整可能而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策的调整范围广于法律,据此A项正确。在强制实施方面,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强制实施的范围涉及到社会上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党,而党的政策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据此B项表述正确。马克思认为: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有指导作用。但是政策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道德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因此C项表述错误。权利和义务表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它是法律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但并不是只存在于法律之中,党章、团章也规定权利和义务。据此,D项表述错误。
56.答案:ABCD    考点:法的实施。
解析: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ABCD都正确。
57.答案:BCD    考点: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区别
解析:澳门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因此澳门有检察院,香港虽没有检察院,但其区政府中的律政司同大陆的司法部不一样,它更像大陆的检察院。据此A项正确。香港和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任职资格的区别,在香港有三个限制: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居民、中国公民;在澳门只有一个条件:即澳门的永久性居民。据此B项错误。香港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有五个: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香港永久居民、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前四个与香港一样,但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据此C项表述错误。香港的司法系统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澳门法院设有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这两个法院设置的区别也是基于法系差异的结果。据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58.答案:ABCD    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名额的确定、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主体及调查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据此A项错误。该条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据此,B项错误。第五十二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据此CD两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59.答案:AB    考点:自治条例的监督、备案以及自治条例案提出程序的决定机关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据此,A项正确。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B项正确。报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文件一样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无需备案,因此,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需备案。据此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自治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据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60.答案:ABCD    考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不受侵犯
解析:《宪法》的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CD项中商场保安人员的行为违背了该条规定,故当选;A项中当事人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他人进行跟踪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当选。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B项不正确,故当选。
61.答案:ABD    考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第二款:“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据此A项正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据此,B项正确。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参加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C项错误。第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据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2.答案:ABC    考点:反分裂国家法
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4条规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据此,A项正确。第6条第(二)项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据此,B项正确。第7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据此,C项正确。第8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63.答案:BCD   考点:编敕、契约与婚姻规定、四等人
解析: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据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据此A项正确。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因此B项错误。北宋法律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才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据此C项错误。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据此D项错误。
64.答案:AC   考点: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解析:明朝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体系。因此,A项正确。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沿袭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C项正确。在清朝,地方司法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咨询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由此可见知府只有复审权而无相应案件的定案权,据此B项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但死刑案件应交大理寺复核,因此D项错误。
65.答案:BD    考点:法院组织、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解析: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因此A项正确。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故B项不正确。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拘束力。C项正确。英国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
66.答案:ABD   考点:劳动保障监察实施主体、程序和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见,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主体。据此,A项表述错误。第16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据此,监察人员要同时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B项错误。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据此C项正确。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据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67.答案:ABC   考点:最高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问题的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AB两项正确。该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68.答案:AC    考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本案中,虽然商场的表述为给予消费者“回扣”,其实质为“折扣”。该商场对于折扣的情况予以明示且都如实入帐,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在事实上,没有造成对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害,没有造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该商场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69.答案:BC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BC两项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D项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项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70.考点:AD   考点:消费者的双倍求偿权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同时根据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严某明知假冒名牌而一次购买50个,显然不是为消费目的而买,不能适用第49条的规定,故A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71.答案:ACD   考点:2006年《审计法》修订内容
解析: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的修正,根据修正后的《审计法》第4条第1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据此,A项正确。第10条第1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据此,B项错误。第15条第4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据此C项正确。第33条第2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D项正确。
72.答案:ABCD    考点:商业银行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活动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据此,A项当选。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据此,B项正确。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据此C项正确。第6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据此D项正确。
73.答案:ABD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重组和撤销权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据此A项表述错误。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40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据此C项表述正确。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据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74.答案:BCD    考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A项正确,BCD三项均错误。
75.答案:ABD   考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的法律规定
解析:依《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了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属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因此,A项错误。根据本条规定,该幅土地的承包期限必须为30年,因此B项错误。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该幅土地进行调整的,除报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D项错误而C项正确。
76.答案:ABCD   考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
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受让土地享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其中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另据该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活动等。题中,ABCD四个选项正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享有的对土地处分权的体现,故均正确。
 77.答案:ABC   考点:捕捉、捕捞、猎捕、驯养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
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第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据此A项表述错误。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据此,BC表述错误。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据此,D项表述正确。
78.答案:AD   考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解析:为了通讯的需要,使馆可以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和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但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据此A项错误。外交邮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开拆或扣留,领馆的邮袋一般情况下也不得被开拆或扣留,但是如有重大理由认为内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的物品之列的物品,接受国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开拆邮袋。如果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邮袋应当退还原发送地,据此B项正确。 接受国人员在没有取得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例外,领馆如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必须立即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经同意接受国人员进入。据此C项表述正确。任何情况下,外交人员不负有作证义务,接受国也不得因此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领事官员仅对于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之加以强制措施。据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D。
79.答案:ABD    考点:自然人、法人成为国际海洋法院诉讼当事方的条件
解析:《海洋法公约》将自然人和法人作为诉讼的当事方,这是因为根据公约规定的“平行开发制”,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开发国际海底矿产的各国自然人和法人可能成为有关海底开发争端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作为当事方有两条限制,第一,当事方须“用尽当地救济”。第二,自然人和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参加司法程序,此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据此ABD三项都是自然人、法人成为国际海洋法庭当事方的条件,而C项没有体现在《海洋法公约》中。故本题答案为ABD。
80.答案:BC   考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据此BC两项表述正确,AD项表述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C。
81.答案:ABD    考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叶某和高某的婚姻缔结地为北京,叶某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为深圳,高某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为上海,故本题答案为ABD。
82.答案:BD    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分涉外涉内均为六个月,据此A项错误。该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裁定撤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可见,B项符合该条第二项情形,可以裁定撤销。因此B项正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并不是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而是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据此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据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83.答案:CD   考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据此,A项错误,D项正确。第8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据此,B项错误。第5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据此C项正确。
84.答案:ABC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效力和我国的保留
解析: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该规定与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因此,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没有区分国内和国外的合同,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是扩大适用的保留,即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的规定提出保留。据此A项正确。公约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但其适用具有部分任意性,即使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做出的保留。据此,B项正确。根据公约第一章的规定,公约所适用的合同是跨越边界货物买卖合同,并不调整技术贸易合同,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85.答案:AB    考点:反倾销及保障措施
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所以A项不准确。B项关于倾销的“损害”的界定是准确的,符合《反倾销法》第7条的规定,但是保障措施,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是指:“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一个是“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一个是“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两者不同,故B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法》第13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18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据此C项正确。第26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30条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据此D项正确。
86.答案:ABCD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
解析: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争端的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非强制);专家小组程序;上诉审程序;裁定的监督执行;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专家组的成立和职能由DSB决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帮助DSB履行其争端解决职能,帮助DSB做出裁决或建议。该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专家小组一般情况下由三人组成,如果各方同意也可由5人组成,专家小组原则上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供各成员方传阅后20天至6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提出上诉或争端机构一致反对采纳此报告,该报告即视为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ABCD四项表述均正确。
 87.答案:CD    考点:特别提款权
解析: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帐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以及在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支付。据此AB两项为特别提款权的用途,CD两项不是,故本题答案为CD。
88.答案:ABCD    考点: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制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据此,A项正确。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据此,CD两项正确。第十六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据此,D项正确。
89.答案:ABD   考点: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解析:我国《检察官》法对是否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1.丧失我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ABD三项分别符合上述2、4、7条规定,应当提请免除职务。C项出国培训不是提请免除职务的情形,应予排除。
90.答案:BC   考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及内部管理体制
解析: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据此A项正确。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据此B项错误。第18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据此,C项错误。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据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91.答案:C    考点: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解析: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D构成立功免责。选项C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的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
92.答案:ABCD   考点:法的渊源
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制定机关不同而做出的分类,所以A项错误。一般认为,习惯和国家政策都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但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特别是很多少数民族的习惯和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处的,经国家认可后就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以BC两项错误。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划分,是根据其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而非以是否被法院适用为标准。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93.答案:CD   考点: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
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第12项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因此A项不正确。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都由国务院行使。因此,B项不正确;而C项正确。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正确。
94.答案:BCD   考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及公布
解析:《立法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A项正确。第38条规定:“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据此,B项错误。第39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据此,C项错误。第41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据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5.答案:BD   考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规定
解析: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犯罪审判与惩罚的实现,始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两个审判的进行,开创了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的实践,确立了一系列有关战争责任、战争犯罪和惩罚的国际法原则。据此,A项错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的纽伦堡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法中有关战争犯罪和惩罚规则框架的基础,包括犯罪行为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国内法、官职地位以及政府命令和上级命令不免除刑罚,公平审判等原则。随着实践的发展,国际社会在原有的纽伦堡原则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发展,如确立了战争犯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战争犯罪不得进行庇护以及在引渡战争罪犯等问题上应进行合作等。因此,BD两项正确。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主要是在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战争罪名,规定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而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了四种国际罪行: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据此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
96.答案:AD    考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部分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诉讼中期间问题,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30天,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均为30天;关于诉讼保全问题,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依职权采取该类措施;在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30天内提起诉讼。关于诉讼时效,《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不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而是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涉外侵权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依该侵权案件的准据法确定,因此答案AD正确。
97.答案:BD    考点:《华盛顿公约》(又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管辖条件
解析: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公约的管辖权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争议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缔约他国的国民;二、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三、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ICSID仲裁解决。据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98.答案:ABD    考点: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
解析:《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注意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的情形是《证券法》新增的。据此,
99.答案:BC    考点:收购期限
解析:《证券法》90条第2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BC选项。
100.答案:ABCD    考点: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因此A项应选。第92条规定了目标公司的股东平等原则:“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B项应选。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C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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