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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考前模拟试题卷二答案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8-8-2 7:24:55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A。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第8条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管辖原则的规定。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国的利益为标准,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的,就适用本国法律。本题中,俄罗斯人洛甫斯基杀害了中国籍水手,侵犯了中国公民的生命权利,适用我国刑法管辖,依据的就是保护管辖原则。故本题的答案为A。 2. C。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本题中,甲误将来人看作乙请来的帮手,却将打工回家的同村人打死,属于刑法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当事人误把此对象当作彼对象加以侵害,而该两对象之间体现的是相同的社会关系。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无论是乙请来的帮手,还是同村打工回家的人,甲的主观心理状态都是用枪去击中别人,是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C。 3. A。本题考察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李四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针对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由此可知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A为正确答案。本案中,李四正处于逃跑之中,抢劫行为尚未结束,张三此时的行为不是事后防卫。 4. B。《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才可能有单位犯罪的存在。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作为主体,因此答案为B。其他三个罪名中,单位均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5. D。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李鑫虽然只有15岁,但是强奸刘某女儿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鑫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达教唆李鑫去偷邮票,构成共同犯罪。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王达,“应当”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 B。本题考查罚金的执行。《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7. C。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题中,甲已经偷取了单位的现金,将钱控制在自己手里,因此构成犯罪既遂。而犯罪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所以,本题的答案为C。 8. D。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与自首不同的是坦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是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是坦白。因此,A项中甲的行为不是自首。此外,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交代的罪行是否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是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种罪行的只能是坦白。B项中乙交代的都是强奸罪行,不构成自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够认定为自首。C项中丙没有供述丁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自首。自首的方式包括多种。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D项当选。 9. D。本题考查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包括以下两类人:一是在犯罪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由此可知,在聚众犯罪中的主犯既包括那些起主要作用的作为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也包括首要分子之外的起到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并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只有那些起到了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才是主犯。可见,在聚众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不是首要分子。同样,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0. C。本题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其他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该“利用职务之便”,通常是具有对财物“管理性”职务的便利,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的便利。在本案之中,范某等人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属于临时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故只构成盗窃罪。根据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1. A。本题考查走私毒品罪的认定和处罚。本题中,张某有意进行毒品走私,成立走私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在毒品走私犯罪中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属于该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需要注意的是,要将毒品走私犯罪与《刑法》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走私犯罪区别开来。 12. C。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第238条的规定,他没有对甲的儿子使用暴力,因此不构成其他罪行。甲的儿子死亡是加重结果,对乙应定非法拘禁罪,按结果加重犯处罚,故本题的答案为C。 13. B。本题考查妨碍司法罪的几个子罪名的区分。注意区分伪证罪(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罪名有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发生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罪名有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且,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当事人和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均不会构成此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本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则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因为当事人是被帮助的对象。蒋某的行为并没有伪造证据,因为证据是证人证言,是证人本身,而证人是不可能伪造的,其实质是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构成妨害作证罪。 14. B。本题考查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获取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本题中,甲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C项不选。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本题中,甲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和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的行为,并未利用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也没有利用信息优势;并未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虽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但并不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故其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价格罪。甲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和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的行为,是在窃取他人资金帐号和交易密码之后进行的,从而通过非法控制和转移他人财物,达到了秘密窃取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故B项当选。 15. B。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表现:(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在本题中,甲公司使用了以与虚假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此罪,故A项不选。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所使用的诈骗方法,主要是指虚构资金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并许诺以高汇报率诱骗他人,以达到集资诈骗的目的。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本罪的客观表现,不构成本罪,C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欺诈方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从而骗取了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银行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的违法行为。可见,对于该项贷款,甲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B项正确,D项错误。 16. D。本题考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及其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绑架他人有明确的勒索财物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下列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出于其他目的劫持人质的行为。在本题中,甲虽未采取绑架行为,但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甲骗走3岁男孩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侵害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侵害的对象是儿童。“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儿童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因此,本题中甲因无法与小孩的家里取得联系和进行勒索,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的行为构成勒拐卖儿童罪。在本题中,行为人甲处于实施绑架和出卖儿童两个故意,相继实施勒偷盗儿童和出卖儿童的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即甲所实施的两个犯罪不具有以实施其中的一个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另一个罪名的情形,也就是说甲所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构成数罪,应当并罚。 17. C.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水陆交通运输安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又包括驾驶交通工具的非交通运输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出自过失,这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至于对违反规章制度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心态,就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按有关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危害公共安全、毁坏公私财物等)的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的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负责人、指挥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出自过失,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往往是明知故犯的,但他并不希望发生严重后果,而这种严重后果则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在本题中,甲作为搬运场司机,造成了不慎将另一名职工轧死的严重后果,而这种严重后果是其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而不是在交通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应当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18. D。本题考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与盗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式,其客体为一般客体,包括所有具有金钱价值的公私财物。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客体是特殊客体,即珍贵树木。本案中,甲砍伐的就是元代的珍贵树木,应构成后罪。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林木,不是珍贵树木,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此外,故意毁损文物罪的主观方面并无获利的要求,不以犯罪人有获利动机为必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19. C。本题考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的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款规定的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根据它的规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之后在用假币换取真币牟利的行为,只构成该罪一个罪,不实行并罚。所以,本题的答案为C。 20. B。本题考查挪用与贪污方面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中,甲是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属于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21. D。本题考查的是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A项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B项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C项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撤回告诉,也不追究责任。 22. D。本题考查检查人员在申请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23.D。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宋某在脱逃至丁县时因抢劫超市而被捕,属于在脱逃期间犯罪并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因此由犯罪地即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D。 24. C。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但是没有规定指定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代理与辩护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而且,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利也不一样,如调查取证的权利、法庭上辩论的权利等。此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地提出辩护意见,而不受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而代理人则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代理意见要由被代理人的意志决定。综上,A、B、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认为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是不正确的,故C项当选。 25. B。本题考查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的应当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本题中,黄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两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符合上述变更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予以逮捕,B项正确。 26.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该《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7. D。我国刑法地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等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28. A。本题考查对回避申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本题中,乙某是公安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其的回避申请在侦查阶段应由侦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本题中,应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就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 29. A。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以申请复议。”本题中,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立案,故选A。 30. C。本题考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所以,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本题中,翟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聘请律师无须经过任何机关批准,选C。 31. A。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它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只要具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就一定不能起诉。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用的是“可以”一词。而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则是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因为在证据和事实方面存在疑问。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289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决定,而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题中,A项中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于第15条规定的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是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所以选A。B、C项的情形属于酌定不起诉,D项的情形属于存疑不起诉,故都不选。 32. D。本题考查陪审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3. C。本题考查简易程序中检察院不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案中,钱某是被告人,并且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因此检察院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C项当选。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也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几种情形:(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4.A。本题考查被告人脱逃时法院的处理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因此,在证券公司破产时,法院应继续审理,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是,由于其法定代表人趁机脱逃,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因此,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脱逃后杳无音信的情形,已经符合了该条的规定,故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选A。 34. B。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上诉的意思表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形式没有书面方式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检察院抗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最终的效力以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故本题答案为B。 35. D。本题考查二审中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意味着放弃了对被告人的继续追究,因此法律推定其撤回抗诉。 36. C。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在对斯某的死刑进行复核期间,不影响对韩某与余某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一旦生效,就可以直接执行。如果发现对韩某与余某的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般不能直接改判。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死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包括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进行审查。综上所述,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7. B。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的处理情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的情形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项,因此答案为B。 38. A。本题考查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A项正确。根据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上述规定,BCD项皆错误。 39. B。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及其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A项错误。凡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据是间接证据。据此,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都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盗窃案是否为谢某所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据此C项说法错误。证据充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应,凡是通过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由此可见,证人证言、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即属于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失窃现场勘验笔录虽属实物证据,但其自身并不能证明盗窃行为是高某所为。可见,本题中公安机关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据此D项说法错误。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和其他能够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实物和痕迹。据此,B项说法正确。 40. C。本题考查《行政许可法》特别程序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条第2项指的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据此A项正确。53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据此B项正确。第55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41. B。本题考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B项是正确答案。就本问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7日内,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2. C。本题考查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应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当场收缴罚款,所以ABD三项错误。又据第32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故C项正确。 43. B。本题考查公务员的处分及其后果。《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小王受到的是警告处分,因此在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据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规定,AC两项均正确。该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据此,D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44. A。本题考查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据此A项正确。第7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据此,B项混淆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区别,因此B项错误。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据此,C项错误。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据此D项错误。 45. A。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和一事不再审。《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连续或继续状态,自该行为终了之日做出处罚决定之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时效,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针对罚款的,不包括不同种类的处罚措施的并用;关于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其是一种单独、独立的处罚决定,既非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同时也因为第一次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而非法。据此BC项是错误的。 46. D。本题考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照本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被申请人在复议中的义务。据此ABC三项错误。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据此D项正确。 47. A。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法》第15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对于40元的罚款,派出所是有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因此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A项正确。 48. D。本题考查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A项属于国务院部委,B项是直辖市人民政府,C项是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都属于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而D项不是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故应当选。 49. C。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申请人的权利及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A项错误。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本题中,刘某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故B项说法错误。第10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本题中,D项说法错误。 50. B。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见《国家赔偿法》第26、28条。开出租车平均的月收入3000元,李某因租房支付的租金每月400元,都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才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金额。李某缴纳的养路费属于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 此新闻共有1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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