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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和重点的法条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8-7-10 17:33:29

第一个需要强调的考点就是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刑事诉讼的主体无非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参与人里面,对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个怎样的具体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大家会发现,如果我们想要准确界定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我们就要把《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了解清楚。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证人主体资格和地位问题。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出庭难,针对这个问题,如何保护证人的权利,证人在诉讼当中是什么样的地位,怎样对证人进行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等,关于证人的一些明确规定都成为我们考试的重点,下面是一些关于证人方面的例题,帮助大家正确理解证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地位。

例:下面关于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某经验老道的私人侦探对本案的案情进行的分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使用

B.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的,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的,侦查机关认为公开证人姓名并不会对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可以公开

C.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由于记忆发生偏差,导致被告人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则证人应当承担伪证的刑事责任

D.匿名举报、揭发的材料,即使被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答案:D

考点:证人资格

解析: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其证言应当是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描述,同时逻辑推论不能作为证言使用。(A错)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B错)

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受、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可能出现各种错误,但一定要严格区分无意错证与故意伪证,无意错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C错)

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匿名举报、揭发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必要时只能作为查证的线索。(D对)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到底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赔偿主体到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同时我们还要跟大家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哪些人是请求权人,对于请求权人,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强调,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我跟大家强调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一些法律具体规定。第一个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还有就是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也进行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在考题中会有所涉及,要特别提示大家注意。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对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所以,我们对于法律援助的考察在去年的考题当中也有所体现。在这里,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比较重要的通知,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5条有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这条基本规定实际上成为我们法律援助当中律师权利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保障的一个白皮书。

第五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的死刑复核权收归了最高院,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一下规定的第7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另外就是关于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跟大家强调的是第14条、15条、16条和18条。第1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第1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第1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这实际上是强化了死刑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判决书的明细程度。第1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审判行使监督权,不能当庭监督,即使发现错误,也是在休庭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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