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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力量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修改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执行异议。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执行期间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次修改延长了执行期间,决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构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从现在的情况看,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担负着一定的判决执行工作,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负责着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为了更好地促进执行工作的完成,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另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修改为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更便于执行。
除了对申诉和执行的修改,重大的修改就是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08年4月1日后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只需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无疑是08年考试的热点,属于必看也必须掌握的内容。申诉难和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诟病,这个决定的出台无疑是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提供了直接依据。考生必须对上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掌握,对其中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新的数字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记忆。破产清算程序的废除,无疑为考生减轻了记忆负担。这对法律之间的统一性也有积极的影响。
《律师法》
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2.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这一条从正面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因此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不多,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加以掌握。
《节约能源法》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一、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 此新闻共有3页 第 1 2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