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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坛:司考不改恐怕不行了?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8-9 19:09:10

 

    通过考试解决法律职业人员短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部长胡卫列向此次会议提供的论文显示,2005年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占缺额总人数的14.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贺林的论文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实数与审判实际需求数相差223名,没有一个基层院能够独立、完整地设置合议庭。

    “统一司法考试本身是一种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形式,其终极价值并不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而是选拔出或经过培养训练选拔出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但在选拔人才的制度功能方面,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丁相顺副教授对现行一次性司法考试模式的弊端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分析。

    丁相顺副教授认为,统一的报考要求、考试内容、组织运作方式、录取比例以及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有效性等都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高度统一性表现。报考条件的高学历要求和录取比例的低额化则体现这一制度的高度精英化。但中国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极大差异。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统一化、精英化的反面,更加剧了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发达地区以及某些法律职业部门法律职业的严重短缺局面。“一次性考试的模式设计,导致没有任何制度空间来解决统一考试和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部门对法律职业的不同需求。目前,司法考试解决地区不平衡的办法,是降低报名资格要求和降低合格分数线,并根据所属类别的不同,而相应颁发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其弊端,一是很难把握降低分数的尺度;二是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后,部分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能有效补给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出现了进一步降低分数的诉求;三是从资格管理的角度来说,采取降低报名资格和降低分数线以后,出现了不同法律职业证书分类管理,互不衔接的问题。”

    司法考试如何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丁相顺副教授表示,阶段性司法考试可以根据不同地区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不同地区的阶段要求,在阶段性考试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倾斜和优惠政策。由于第一阶段的考试注重法学基础知识,而完成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以后,进入法学研究生学习的考试者大多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功底,因为研究生考试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考试。所以,司法考试可以设置该类考生享受免除第一阶段的考试待遇。对于具有免除第一阶段考试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获得在法律职业短缺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同时,为鼓励考生到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对于法律职业严重短缺的地区,可以仅仅通过第一阶段考试,即可获得在特定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如果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一段时间法律职业后,又通过了接下来的所有的阶段性考试,那么该考生就可以获得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这样,一是可以鼓励具有法律本科毕业水平的考生到法律职业短缺的地区从业;二是可以开辟高等法律院校为西部地区直接输送法律人才的新渠道;三是可以打通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联系,为通过免除第一阶段考试或仅仅通过第一阶段考试就从业的西部法律职业人员通过深造获得全国通用的法律资格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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