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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二答案与考点解析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8-17 15:54:14

  75.答案:A.B.D

  考点:不起诉决定的效力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单位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关于案件处理的裁决有三种,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其中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有一定时间的上诉、抗诉期,在此期限内,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则不得上诉、抗诉,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决定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形式诉讼规则》第2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故C项错误。

  76.答案:A.B.C.D

  考点:审理方式

  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判,故选项A错;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决定,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故B错;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故C错;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故D错。

  77.答案:A.B.C

  考点: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而延期审理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4款规定,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78.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所以选项B中的表述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79.答案:B.D

  考点: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解析:双方同时既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因此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题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此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80、答案:A.B

  考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所以,A.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1.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范围

  解析:解答本题,考生应掌握没收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没收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进行没收的处罚。没收的适用范围即是违法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哪笔钱款属于上述没收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属于进行毒品买卖这种违法行为的工具,应予与没收,即使该3000元并非刘某所有。那么,存折内的一万元应否没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万元还在存折内,并未被实际使用于购买毒品,即使刘某有此打算也不应划在没收的范围内。加之刘某并非存折的所有人,所以应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其所有人张某。综上所述,D为正确的处理方法。

  82.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D四个选项均应选。

  83.答案:C.D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二十八条。对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84.答案:A.B.C

  考点: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附带审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D错误,因此,A.B.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5.答案:B.C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二)、(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可确认镇民政科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决定镇民政科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B.C项正确。依行政复议法原理,复议机关是不能直接代替被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A项错误。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亲自申请行政复议是两个概念,申请行政复议可由他人代理。故D项错误。

  86.答案:B.D

  考点:行政案件的管辖

  解析:专门人民法院不处理行政案件。因此,B.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7.答案:A.D

  考点:行政诉讼代理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据此,可知A.D项正确。

  至于B项,依第7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依对等原则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即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并不依该企业在中国纳税与否而定,故B项错误。至于C项,则缺乏诉讼法学一般常识,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并不总由外国人承担。故D项错误。

  88.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首先接到申请的先受理,所以A.B.C.D错误,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9.答案:A.B.C

  考点:行政诉讼二审中的行政赔偿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C错误,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0、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甲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C项说的是乙厂的问题,没有提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错误。D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也是属于违法,故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答案:C

  考点: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希望是一种追求,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放任是一种容忍,不是追求,如果结果发生了,不违背意志,如果不发生,也不违背其意志)。从认识因素来讲,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上: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预见的能力),此外应当预见是指具有“预见义务”,而且预见只是指对“危害结果的一种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避免过于自信而没能避免。(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B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C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92.答案:B.C

  考点: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解析:《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项非法拘禁并不单独成罪,它仅是甲某强迫职工与童工劳动的手段之一,而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甲显系故意。

  93.答案:C.D

  考点:盗窃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故A.B都正确。该解释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故C.D都不正确。另外还要注意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4.答案:A.B.C.D

  考点: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受贿罪特征:(1)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4)索取他人财物;(5)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6)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或受贿的构成翰旋受贿;(7)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介绍贿赂罪特征:(1)一般主体;(2)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3)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4)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向所在高校副校长打招呼,显然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取了一万元的酬谢钱,属于受贿罪中的翰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是不当得利。介绍贿赂罪对主体没有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可构成,而且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甲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就是他与一般的介绍贿赂人的区别的关键。假如甲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的给甲引见丙,并且促成了此事,那么甲就构成了介绍贿赂罪,而构不成受贿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丙收受了甲通过乙转交的财物,并且承诺为甲谋取利益。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没有实现,但是,受贿罪已经成立。况且,丙是事先收受财物,同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钱权交易的关系非常明显。因此丙的行为也成立受贿罪,B选项的结论也不妥当。以受贿的故意收受贿赂后,由于某种原因退还贿赂的,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而且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所以C选项的结论也不正确。丁将一万元钱退还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毁灭证据,而且不能认定丁主观上有妨害司法的故意。因此,D选项的结论也不对。所以本题选A.B.C.D。

  95.答案:B.D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因甲仅有17岁,故乙作为其父亲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乙若提出回避申请并不需要甲的同意,排除A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丙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据此排除C项,D项当选;B项当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96.答案:A.B.C

  考点:延期审理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所以选项A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第1款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选项B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所以选项C正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所以选项D是错的。

  97.答案:B.D

  考点:二审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90条第2款和《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其中,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了抗诉,而且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量刑过轻,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直接改判,在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A.C项合乎程序规定而B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的第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错误,D项当选。

  98.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复议证据的采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99.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不少考生依据这一法条断定答案应该是A.B.C.D四个选项。实际上这是命题者设置的一个很巧妙的陷阱。注意题干中所说的市公安局对甲进行的是刑事立案侦查,即对甲的留置盘问、扣押现金和冻结存款均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B.C.D项可轻松排除。只有市公安局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才属于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措施。故而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对象的也只能是A选项。

  100、答案:A.C

  考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3款规定,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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