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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四答案与考点解析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8-17 16: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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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5分 六、(本题25分)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法理分析: 1.甲、乙二人共谋抢劫,并且共同实施:甲入室实施,乙在外望风,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2.甲在抢劫的过程中基于被害人的求情自愿放弃抢劫,成立抢劫中止。3.后甲以刀相逼,强迫丙脱光衣服,并且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同时甲趁受害人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手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甲的盗窃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超出了乙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乙对这两个罪不负刑事责任。乙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甲的中止是乙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5.乙对甲盗窃来的手表误以为是抢劫而来,属于认识错误。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对抢劫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失,应当免除处罚;乙构成抢劫罪(未遂),销售脏物罪,数罪并罚,对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甲、乙抢劫属于共同犯罪,不属于人户盗窃。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七、(本题25分) 一个死刑犯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一位垂危病人的生命,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是法院却以被告人动机不良为理由驳回了这一请求。我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光是不通人情的问题,而且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从程序上看,法院有没有权力下达这个通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具体到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任务是正确地定罪量刑,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决。此案中死刑犯要求捐献器官,并不涉及到案件的审判,因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请求的通知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从实体上看,人民法院驳回死刑犯请求的理由在实体法上也是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死刑犯之所以要求捐献器官,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刑,因此他的动机不纯。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有一般立功表现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要求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该死刑犯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之一,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此无论该死刑犯的动机如何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捐献自己的器官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白由,任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限制这些自由都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器官资源紧缺的情况卜,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不但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反而是在为社会做好事,这种情况下更是应该支持的。在押死刑犯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中学生捐肾,理所当然应该允许。 虽然从多个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但是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这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一般人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于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无法可依了。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八、(本题25分) 虚拟财产是否具各法律保护的价值,是法律规范这一社会关系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应当从经济和法律保护的意义两方面分析。 1.经济方面的价值。虚拟财产这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应视为一种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虚拟财产这种电子数据,能给网民带来精神的愉悦,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玩网络游戏就是最好的证明。从这一点就可以证明虚拟财产是具备使用价值的。“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石,虚拟财产是具备价值的,因为,网络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了这种数据,而购买就是一种交换行为,通过购买这一行为就体现出作为商品的价值。 2 、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意义。现今的网络以前所末有的速度发展,然而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将现实社会规范的详尽无遗。这样就会造成对网络社会规范的法律空白。通过对虚拟财产这一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调整,就可以让法律关注网络,加快网络方面立法的发展,让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另外,通过保护虚拟财产权也可以使公民的新生的这种合理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目前,当虚拟财产受到佼犯时提供的保护措施很不完善,导致许多网民在白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这样使得公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也使得网络社会不健康的发展。主要问题表现如卜: 1.缺少一个快速有效的解决网络纠纷的机构。正因为缺少这样的机构,使得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难寻求有效的救济。对于这个问题,建立网络仲裁机构和网络监管机构,是一个不错的设想。由于网络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距离已不再是人们交流的障碍。这种便利的联系方式,可以引起网络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人数极其庞大。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基于网络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也必然越来越多。如果仅靠法院来处理这些纠纷就显得效率太低。因此,必须建立能高效率处理网络纠纷的机构来处理这类案件。而仲裁这种方式就能符合这些要求。 2 、缺乏相关的法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在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则产的合法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的出台,才是保护虚拟财产的坚实后盾。 3 、虚拟财产的交换,转让缺乏规范的环境。交易不规范也是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一个方面。在网络环境下,那些痴迷于游戏的用户为提升游戏人物的娱乐性,不惜重金购买其他玩家的各种装各道具。在这样的交易中,有的支付了现金却得不到约定的装备,有的付出了装备却又收不到对方应付的钱。这些都说明虚拟财产的交易需要一个管理、规范的场所。此新闻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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