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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答案:B.C.D考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委托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8.答案:A.C.D考点:动产所有权的先占取得
解析:王某嘱秘书将已损坏的电脑扔到垃圾站,是对该电脑所有权的一种抛弃行为,并且在其单方意思表示作出后即告成立,是为形成权,即此时该电脑已属于无主物。张某将其搬回自家是基于先占的原理(须是对无主物的占有,须是以自主意思进行占有,占有须为现实)而取得了所有权。故而B项判断正确,不予选择,而A.C.D项表述错误,入选。
59.答案:B.C.D考点: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从中可知,存单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本题中存单没有交付给质权人信用社,信用社仅对存单号码进行了登记,存单仍由出质人甲持有。因此质押协议不生效。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60.答案:A.C考点:公司债务的承担解析:公司必须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因而本例中,银行可向电脑公司要求以公司全部财产返还债务。同时,由于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便不在出资以外承担责任;而乙在公司设立时投入的借款,是由电脑公司承担返还义务的,实际上其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而银行可要求乙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61.答案:A.B.D考点:虚假记载导致的责任承担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该规定,本题可选A.B.D项。
62.答案:A.B.D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解析:(1)依证券原理,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投资证券、有价证券。(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可发行债券主体之一,但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只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以上分析,应选A.B.D项,排除C项。
63.答案:A.C.D考点:票据权利的行使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死亡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正确。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B错误,C正确。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D正确。
64.答案:B.C.D 考点:债的保全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该考点规定于《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即属于该条规定的这种情形。明确了这一点,逐步分析选项难度就不大了。虽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借助诉权,即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乙直接书面通知甲、丙,并不能撤销该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如果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一年之后即自2001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故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本案可以以甲为单独被告,追加丙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65.答案:A.B考点:合同的解释
解析:文义解释是指根据合同条款中的语言文字词句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整体解释是指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和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合同条款及组成部分的相互联系、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拟定出欠缺的合同条款。目的解释是指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习惯解释是指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往往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结合题中情形可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因此,本题答案为A.B。
66.答案:A.B.D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运输公司与王某之间存有客运合同,在王某受伤时自可依该合同请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B项当选;而依据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又可选择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即D项当选;此外,王某还可依《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A项当选。至于C项,错在钱某是运输公司的雇员,责任自应由雇主承担。
67.答案:A.B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于吴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故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于某。
68.答案:A.C.D考点:离婚诉讼
解析:本题考察离婚财产分配的几项规定。下面逐一分析四个选项。A项正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更多义务,有权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项错误。该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本题中王某与周某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周某无权主张无效。C项正确。直接见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D项正确。此选项考查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法定行使条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第46条的第(二)项情形,无过错方周某有权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69.答案:B.C.D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徐某与郑某的约定是否合法,依照《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徐某与郑某的协议中约定以双方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违反了《民诉意见》关于协议管辖必须确定的规定,所以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2条也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综合起来,应由被告住所地、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郑某住于B区,租赁物使用地为C区和D区,所以本题应选B.C.D三项。
70.答案:B.C考点: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合同纠纷的管辖
解析:(1)《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合同中既约定可以将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又约定可以到A县或E县法院起诉,所以该条款无效。选项A是错的。(2)《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3)《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以选项B正确。(4)《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本题中,C县人民法院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选项C正确。
71.答案:C.D考点:共同诉讼人及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同一,而本题中各个消费者分别对自己的购买产品提出诉讼,他们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所以此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所以A项不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见,诉讼代表人并非全权代表,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并不要求必须合并审理,所以法院认为应合并审理时要经当事人同意,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所以C项正确。至于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所以D项正确。
72.答案:A.C考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73.答案:B.D考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解析: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因此选项B.D是符合题意的选项。注意A项并未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是客观原因。
74.答案:A.D考点:拘传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D是正确的选项。
75.答案:A.B考点:撤诉的法律效果
解析:(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终结诉讼程序;②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可对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2)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②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③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3)选项C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而选项D与《民诉意见》第144条相抵触。
76.答案:B.C考点: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运用
解析:诉讼时效过后,当事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还存在,当事人仍然有起诉权,对这种案件,法院应先受理,审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诉讼时效,则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故A项不符合题意。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B项中被告乙公司已经不存在,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B项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14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C项中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C项符合题意。D项中,甲、乙双方因赠与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故D项不合题意。所以,本题答案为B.C。
77.答案:B.C考点: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78.答案:A.B.C.D考点: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
解析:民事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可知C项正确;依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可知A.B项正确,此类案件仅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并无被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将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撤销不同。因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79.答案:A.B.C.D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国内仲裁协议的申请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的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80.答案:A.B考点:仲裁程序
解析:(1)《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在仲裁协议有效时,当事人不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选项D是错的。(2)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是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所以和解协议不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故选项C是错的。但应注意的是,以和解协议为内容的仲裁书有执行力。(3)《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选项A是正确的。(4)选项B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人都可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答案:B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是乙公司将货物运到甲公司才完成交付义务,在货物运到甲公司前,属于交付之前,而这里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的另外约定,所以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故B选项正确。
82.答案:B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中,有100桶低于样品的质量标准,属于部分履行不适格的情形,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乙公司已经交付了1000桶涂料,无法再请求继续履行,故不选A项;甲、乙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又不能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本题中以更换100桶合格的涂料或者减少价款为补救措施比较合适,故B项正确;甲公司并未因乙公司部分履行不合格而受有损失,故不选C项;甲、乙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不选D项。
83.答案:A.D考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定抵押时,是为了担保100万元的价款的支付。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故乙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至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则在担保之列。所以,A.D项正确,B.C项错误。
84.答案:A考点: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解析: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问题,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依理论上的通说,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该抵押权虽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但当事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的,则该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说法错误,不合题意。
85.答案:A.C.D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参照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在本案中,发起人以专利出资450万元,符合规定。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700万元人民币股份。A项正确。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B项错误。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所以D项正确。
86.答案:A.C.D考点: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项即属于(一)项中的情形,B项与法律条文不符,C项属于(二)项中的情形,D项属于(三)项中的情形。A.C.D项合题意。此新闻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