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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一答案与考点解析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8-17 15:40:16

  49.答案:C

  考点:法官的司法独立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因此,选项A.B不违反独立原则,选项C违反。选项D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关的宪法原则,因此,选项D也不违反。 50.答案:D考点:公证员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A.B

  考点: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而未去伐木。这说明法有指导作用和功能。(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未去伐木,故也无违法行为。

  52.答案:B.C.D

  考点:法的特征解析:法的特征是:(1)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故选D项。(3)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可作办案依据的东西都可列入法的范畴。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并非只有法,其他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政策等,有时也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据此,可选B.C项。(4)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具体而言,法一般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但这并不是说每个法的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等。据此,A项的表述是有欠妥当的。故不选A项。

  53.答案:A.B

  考点:违宪制裁

  解析:违宪制裁的形式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54.答案:A.B.D

  考点:执法和守法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守法与执法的概念及其区别有一定的了解。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考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55.答案:A.B.C.D 

  考点:法的继承

  解析: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其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A.B.C.D四项均属于法的继承的内容,应全选。

  56.答案:A.B.C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组织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D项中民族自治机关的领导人的选举同样应遵循《选举法》相关规定,并无特别规定。

  57.答案:A.B.C.D

  考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58.答案:A.B.C.D

  考点:公民权利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选项A.B.C.D均错误。

  59.答案:A.B

  考点:人大罢免权

  解析:《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据此,可选A.B项。注意,本条中全国人大主席团并无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其仅是有权利将罢免案提请到大会审议,故排除C.D项。

  60.答案:A.C

  考点:国务院组成人员

  解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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