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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一答案与考点解析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8-17 15:40:16

  30.答案:A

  考点:国际条约的解释

  解析: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3)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4)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依上述第(3)项规定,本题应选A项。

  31.答案:D

  考点:引渡

  解析:“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关于引渡的两大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家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

  32.答案:B

  考点:临检权

  解析:A项不仅军舰和军用飞机可以行使临检权,有正式授权的、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也能行使临检权。B项除了对公海上船舶的海盗、贩奴、非法广播巨额船舶无国籍的不法情况可行使临检权之外,对于一艘船舶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也可行使临检权。C项被临检船舶没有涉嫌不法行为的,对于临检所造成的损失,临检国应承担国际责任。D项一国的军用船舶和飞机对公海上的船舶,除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之外,只要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的不法情况时,即可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33.答案:A

  考点:外交人员的派遣

  解析:《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34.答案:C

  考点:斡旋

  解析: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不参加谈判,而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C项符合题意,应选。A项调解,又称和解,其方法是将争端交由一个国际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法和制订调解方案,以促进争端解决。不合题意,应予排除。B项调停与斡旋较为类似,但它与斡旋的区别是调停是被动为之,斡旋是主动为之。B项亦不选。至于D项,明显不合题意,排除。

  35.答案:A

  考点:间接调整

  解析: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时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本题中选项B.D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属直接调整方法;选项C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只有选项A为冲突规范,仅表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故属间接调整方法。

  36.答案:C

  考点:反致的类型

  解析:反致有几种类型,其中“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而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

  37.答案:B

  考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解析:(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除此以外,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2)在《民通意见》中规定,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答案应是B。

  38.答案:B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这几种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39.答案:D

  考点:有效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

  解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作用,但是该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双反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被受理后,另一反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本题中,应当认定该有效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管辖权。

  40.答案:A

  考点:DEQ

  解析:DEQ条件下,卖方只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才转移至买方,而卖方是在目的港码头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才为交货。故本题中的仪器损失应由卖方美国公司负担。

  41.答案:C

  考点:1980年公约的适用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依此条可知,本题应选C项。

  42.答案:D

  考点:CIF

  解析:在CIF条件下,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换言之,CIF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自货物越过船弦时,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应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本题中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应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3.答案:B

  考点:买方的义务

  解析:“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载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当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44.答案:B

  考点:可转让信用证的内容

  解析: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基本分类,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经受益人申请,银行在信用证上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根据UCP500规定,只有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可转让。“可分割”、“可分开”、“可过户”、“可转移”等术语不意味着信用证可转让。未加注“可转让”的信用证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45.答案:D

  考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

  解析:(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而最惠国待遇要求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缔约对方。(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公约,(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46.答案:B

  考点:法官的权利

  解析:A.C项是《法官法》第8条规定的法官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47.答案:C

  考点: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解析:根据前引《律师法》第34条规定,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8.答案:C

  考点:检察官回避制度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首先考生应熟悉相关法条的内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规定在《检察官法》第19条中。选项A.B中所指出的夫妻关系、姐弟关系均属于第19条中任职回避的范围,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因而选项A.B的表述均是正确的。C.D项考查的是检察官的诉讼回避制,主要规定在《检察官法》第20条中。根据此条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难看出D项是正确的。但最具有迷惑性的是选项C的表述,乍一看去这一表述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深究法条规定,对离任检察官的回避规定包含有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检察官离任后,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但是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一限制是离职两年以后。而以其他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其次,离任检察官无论如何不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一点是绝对的,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身份限制。选项D的表述忽略了“以律师身份”这一点,因而是错误的。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规定是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任职回避制主要体现在检察官法中。诉讼回避制除了在检察官法中有规定外,在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中也有体现。对于这几个法条应联系起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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