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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四)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7-24 16: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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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997年3月,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货物价值12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某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本公司应当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对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三、要点 :混合主体的犯罪、共犯、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 :1、甲乙丙三人构成贪污罪。本案属于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甲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是,乙、丙二人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部人员甲某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甲某制造抢劫的假象,无非是为了掩盖内外勾结窃取公共财物的罪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罪。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都应当按照主犯处罚。表面上看,甲某从案件的起因和作案过程中都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但是,此案的关键,仍然在于乙、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整个犯罪才得以实行、得逞。 甲乙丙三人应当共同对贪污3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鉴于赃款在案发后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假如本案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即《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罪处罚。 依据《决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中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产的,适用《决定》,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即相当于现行刑法的职务侵占罪。
四、答案: 答:本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但是,由于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因此应当定罪处罚。又因为新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较行为是刑法的处罚较轻,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现行刑法 甲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应当判处罚金乙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五、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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