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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二)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7-15 17:05:10
  

第十章  财产共有及相邻关系  

一、单选题   

2.甲、乙两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   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 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1.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观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    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    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所有权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A   解题要点:首先要明确丙是否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丙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丁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而戊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然标的物属于遗失物,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原则上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学界的通说,其司法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的一个批复《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从市场、商店等公开市场以公道价格购得的赃物,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对价赎回标的物。反之,如果不是在这种公开场合取得的赃物,则应当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多选题   

1.答案:ABD   解题要点: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因此刘某不能留置该房屋(而且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没有),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第十章  财产共有及相邻关系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2.答案:C   解题要点: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为按份责任。  

二、多选题   

1.答案:AB   解题要点: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一、单选题   

2.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居住用地70年;   B.工业用地50年;  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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