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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12-12 13:56:11
G>第十六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司法部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内地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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