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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网友H稻草于2006-12-16 15:06:52发表评论:
乙与丁享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于丁的,因为乙享有的是物权,丁享有的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丙无优先购买权,丙不是实际房屋租住者,原因同意作者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有优先购买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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