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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解读05年司法考试真题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1-11 18:26:15
市政府关于终止交通局进行查处的是违法的。 这个题中,答案是有问题的,答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表述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会议纪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城市公交公司可以免缴规费,第二个内容是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职权做一个新的调整,由交通部门专为建设部门。第一问是政府的规定,关于城市公交公司避免规费的内容是非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什么?如果再往下看,问题就很简化了,第二问是田某、孙某、王某是否构成诉讼资格。三人提出的确认将市政府终止违法查处的内容,是否属于法人受案范围。这三问已经非常明确地给出了答题的线索和方向。会议纪要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第三问第二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已经很明确地告诉你,会议纪要是复合型的文件,有内部也有外部的。按照答题的思路,第二问是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从第二问就可以推出第一问肯定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否则的话就没有价值了。第一问也说答案是属于受案范围,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规费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方面的收费问题。有人认为不是行政许可,这不重要了,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认为,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和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免交规费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答到这里就可以了。政府对公交公司做出许可,规费可以不缴。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三人有原告资格,因为是三个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市政府的决定影响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讲这个也可以,不讲这个也可以。原告资格,最简单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个,答案说到属于政府和公交公司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说职权调整是对的,应该是一个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那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今年行政法考的题很不错,但也很刁钻,但把题读完之后,发现题的方向已经给出来了。我们答题的时候,牢牢按照“以法律精神为原则,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涉及到法条,分析一下,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条准绳的规律,一般考生都答不到这个标准上来,但按我讲的答案也是满分的。按我讲的答,也属于阅卷的标准。所以,不要看评分标准就无所适从,大家应该放心,按照我讲的答肯定是满分标准。
网友:针对今年刑法第19题,乙和丙发生口角,到底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对卷四的刑法题,请杜老师补充两句。
杜启新:关于刑法第19题,行为人谎称要给甲钱,否则的话就要打你。这样被害人只好由于害怕被打拿出两千元,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要求的是行为人以自己或者自己的同伙,将来以暴力相害,揭发隐私的理由交出财物,这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而本案行为人甲并不是直接以自己将要伤害乙为要挟而取得财物的,完全是虚构了一个事实说将来要打乙,造成乙的害怕,从而交出两千元。真正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靠行为人的暴力要挟,而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交出的钱,所以诈骗罪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对一个案例题我补充一下,对于卷四的第二题,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两个行为都是会“触犯”,所以法律竞合。这个是有疑问的,最大的疑问是丁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判金融案件的座谈纪要》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以主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诈骗范围非法获得资金,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无法归还,其中作为非法资金逃跑进行挥霍,还有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而丁某两者都没有做,是进行经营行为,所以很难说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第二个小问题中说到,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是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经营不善,被骗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丁某在案发时,是不具备还款条件,是因为经营不善没有还款,所以答案中说丁某直接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不无疑问的。 此新闻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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