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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3题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1-11 18:00:42

试卷二第53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参考答案为BCD,笔者对其中C答案有异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对假释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而不适用于拘役。找遍刑法总则第七节关于假释和刑法其它章节的所有条款都没有拘役可以假释的规定。相反的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有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假释考验期限和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却没有对拘役适用假释的特别规定,这也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将假释适用于拘役的。C答案的表述大概缘于对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规定的理解上的偏颇,把本条对假释起算日的规定理解成为假释适用范围的规定。从语意分析,C答案的表述是特指拘役刑的罪犯,而未涉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断章取义地套用了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表述,文不达意,是一种错误的表述。C答案若表述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才是正确答案的选项。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八条只是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日,而不是对拘役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起算的规定,则表明拘役只从执行完毕日才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仅仅指有期徒刑假释日,而不含拘役这一刑种。所以C答案是错误的,不符合刑法原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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