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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卷二第19题

http://www.sifa600.com.cn 来源: 阅读: 2006-1-10 14:31:26

试卷二第19题: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

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

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

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

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司法部的参考答案为A,笔者认为应该为B。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较二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自愿给付财物,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虚构的事实,自愿给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则是基于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被迫给付财物,而该威胁既可以是来自犯罪人本身的,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的。

  纵观本案,甲虚构了一个事实,即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而乙基于这个虚构的事实,害怕被打,被迫拿出2000元托甲带给丙。乍一看甲的行为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其实不然,甲虚构的事实,其实质是一个工具的问题,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取得被害人乙的财物,而这个工具,对被害人产生了什么后果呢?很明显是对被害人产生了一种威胁,即害怕被丙打,而正是基于这种威胁,乙才被迫给付2000元钱。而不是基于该虚构的事实自愿给付2000元,故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诈骗罪。出题人显然只看到犯罪人虚构了一个事实骗取了被害人财物,而忽略了该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实在的威胁,而不是一种假象,被害人拿出财物是基于这一在其心理产生的实在的威胁,而非其心理的一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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